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北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澤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世軒、程文慶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