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炳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9,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