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戴雯琴送達代收人 藍于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事達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4月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