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立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日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5,84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9,46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應補繳58,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