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豐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評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5,2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