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徐婕玲相 對 人 王佩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經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影本各1份存卷可稽。又依其聲請上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