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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文正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暉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慈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慈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慈暉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第14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衛生福利部以113年7月8日衛授家字第1130010143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慈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其中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5條董事人數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章程修訂沿革欄」所示內容,因僅係載明歷次修訂日期之沿革,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