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侯致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已報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並經本院核准登記(登記簿第20冊、第119頁、第1123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聲請人為董事,茲該基金會第5屆第7次會議決議申請改隸為全國性財團法人,並更名為財團法人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係因應改隸為全國性財團法人,更名為財團法人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