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趙秀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第19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相對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

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其第19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簽到表、委託書、相對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1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監事職權及任免方式、董監事會職權範圍、董監事會召開及其決議方式、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系爭財團法人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相對人捐助章程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第12條、第1

4條、第22條至第2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變更,僅係相關文字修正或條項次序改列,核其內容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佳蓁附表:

條次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以下簡稱本法人。主祀釋迦牟尼佛,係屬佛教臨濟宗傳人佛光山星雲大師法脈。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 本法人以宣揚佛教義理,弘揚人間佛教,淨化人心,興辦佛教文化與教育及慈善公益事業為宗旨。 本法人為護持正法的道場以弘揚佛教教義,協助政府改善習俗,淨化社會風氣,舉辦公益慈善事業、社會教育及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法人為達成弘揚人間佛教,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教育培養人才,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之宗旨,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佛教教義之弘揚與研究。 二、舉辦法會及淨化人心講座、活動。 三、興辦佛教文化、藝術與教育等事業。 四、興辦社區大學。 五、舉辦慈善、公益、教化等活動或事業。 六、護持海内外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國際弘法人才。 七、其他符合宗旨之相關事項。 本法人任務如左: 一、佛教教義之弘揚與研究。 二、善導人民信仰正信佛教,破除迷信。 三、興辦佛教文化、藝術與教育等事業。 四、興辦社區大學。 五、舉辦慈善、公益、教化等活動或事業。 六、其他有關佛教應興革事項。 第六條 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其董、監事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任命之,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凡年滿二十歲信奉佛教,對本法人發心護持人力、物力、智慧等重大貢獻者,經董事會推薦、審查,會議通過者得推選為董事或監事。 第七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之。董事長為會務综理人,對外代表本法人,連選得連任。 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集體行使職權,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出,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提名由前屆董事會就熱心服務奉之信徒,提名應選名額一倍之候選人。 第八條 董事長因重大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會推選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繼任之,以補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限,其遺缺任期不滿一年者得不予改選。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襄理董事長,由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 董事就當選之常務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董事長,對内綜理堂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因重大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會推選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繼任之,以補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限,其遺缺任期不滿一年者得不予改選。 第十條 董、監事如有出缺,由董事會選舉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二條 本法人董、監事均為無給職,董、監事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能接受一人委託。 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董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聘)。 二、經費之籌劃。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四、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稽核。 六、財產之處分。 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 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董監事及董事長之選舉、罷免。 二、經費之籌劃。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四、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 五、執行佛制、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任務。 六、財產之處分,及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董事會執行決議案。 二、稽核本法人各項收支狀況暨財產監察。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董事會執行決議案。 二、稽核本堂各項收支狀況暨財產監察。 第十五條 本法人董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現任董、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董、監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選常務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本法人得設秘書長一人、秘書、幹事若干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任免之,其辦事規則另訂之。其任期與當屆董事長同。 第十六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討論事項如涉及與會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下列各款之決議則以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63條之情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 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本法人得因弘揚佛法、推展堂務等活動之需要,設置各種護法會、委員會或臨時小組。 前項各項組織均為本法人内部組織,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其組織簡則自訂,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立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各項收入及捐款除零用金外,均應以本法人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本法人董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召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現任董、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董、監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選常務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監事會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第十八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董、監事均為無給職,董、監事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能接受一人委託。 第十九條 本法人各項收入,除辦理目的事業外,得用於海外弘法及捐助星雲大師創辦之財團法人私立佛光大學、財團法人南華大學、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等教育及慈善、體育團體或其他公益團體。 本法人各種會議之決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討論事項如涉及與會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左列各款之決議則以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63條之情形,應聲清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董事、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内,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二十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將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内辦理決算,依規定造具決算應備文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貴發生制,應設立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證並詳實列帳。本法人之一切收入,均應存入銀行,前項有關之薄冊、證等,均應按月移請常務監事核印並應於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會議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歸屬同法脈、同性質之寺廟團體。 本法人之會計年度、事業年度,均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陳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劃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核備。 第二十三條 刪除 本法人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内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經董事會、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 刪除 本法人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之財產應依法清算,清算人由董事會選任之。 第二十五條 刪除 本法人於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應歸屬法人之上級佛教團體,或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六條 刪除 本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陳主關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