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洛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於民國45年9月22日報經核備成立,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0月23日召開第20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第23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20屆第3次董事會議錄、組織暨捐助章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3條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係規定該財團法人之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至22條部分,均僅係文字用語及標點符號之酌調,並未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此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登記即可,尚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聲請人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