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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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