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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海商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張恩庭律師被 告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信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追加被告 薩摩亞商納達漁業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