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聲 請 人 王瓈瑄代 理 人 呂喬慧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1-2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9-10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1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7-19頁)、信用報告(卷第15-16頁)、戶籍謄本(卷第2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73-175頁)、南投縣政府函(卷第85、307頁)、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函(卷第155-157、29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61、243-24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93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101-103頁)、財團法人蔡衍明愛心基金會函(卷第375頁)、存簿(卷第167-1
69、193-209頁)、長子及三子之存簿(卷第165、211-215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1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07頁)、母親簽立之資助切結書(卷第227頁)、聲請人113年10月11日陳報狀暨補助款說明(卷第97-99、151頁)、新光人壽函(卷第301-30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母親每月資
助,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育兒津貼,共28,074元(計算式:15,000+6,074+7,000=28,074)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原每月支出13,000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0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母親承租之房屋居住(卷第97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3,000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何○陞、次子何○瑾、三子何○家,每月各支出扶養費3,853元、3,853元、6,253元(卷第98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乙○○共同育有未成年長子何○陞(103年8月
生)、次子何○瑾(107年6月生)、三子何○家(113年4月生),惟配偶業於113年2月13日歿乙情,有戶籍謄本(卷第29-31頁)、戶役政資料(卷第271頁)可佐。
⒉又何○陞、何○瑾、何○家於111年至112年均無申報所得,名
下無財產,領取各類補助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33-149頁)、在學證明(卷第22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9、7
1、73頁)、南投縣政府函(卷第75-79、85-92、307頁)、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函(卷第299頁)、本院114年2月4日電話記錄(卷第359頁)、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函(卷第81-83頁)、存簿(卷第211-221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2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77-187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329-353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應單獨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何○陞、何○瑾於南投與其祖父母同住,何○家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083元;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扶助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後,由聲請人單獨負擔(試算:何○陞、何○瑾部分為14,083-3,400-2,747=7,936;何○家部分為14,559-2,747=11,812),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何○陞、何○瑾、何○家扶養費各3,853元、3,853元、6,253元,尚屬合理,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07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000元、子女扶養費3,853元、3,853元、6,253元後,剩餘1,115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163,685元(卷第10-12、369-373、377-381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2年(計算式:2,163,685÷1,115÷12≒162)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附表一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01,000元 112年度 79,200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母親 ①2張保單之要保人分別於116年6月3、4日變更為母親,解約金75,684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②113年7月17、19日各領取保險給付8,800元、11,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3年8月領取保險給付105,103元。(卷第98頁)附表二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備註 1 丙○○○○○工作收入 111年8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 每月28,000元至32,000元不等,過年當月66,000元 2 陞瑾企業社工作收入 112年10月至113年2月 每月28,000元 3 母親資助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15,000元 4 三子何○家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7,000元 由聲請人管理、使用(卷第98頁) 5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113年2月23日 79,695元 6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113年2月起迄今 每月共6,074元 長子何○陞、次子何○瑾每月各領取2,025元、2,024元,由聲請人管理、使用(卷第98頁) 7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113年6月 98,805元 8 民意代表或公所幫忙申請之慰問金、補助 113年2月29日 11,000元 113年3月21日 15,000元 113年4月1日 10,000元 9 濟助金 113年3月11日 50,000元 113年4月1日 60,000元 10 埔里鎮公所緊急生活扶助 113年3月29日 42,690元 11 財團法人蔡衍明愛心基金會弱勢清寒慰問金 113年5月28日 5,000元 113年9月10日 5,000元 114年1月10日 5,000元 12 南投縣政府生育獎勵金 113年6月4日 20,000元 13 埔里鎮公所加碼生育獎勵金 113年5月 10,000元 1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附表三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何○陞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3,400元(另於113年7月領取禮金1,500元) 助學金 113年9月5日 2,000元 進步奬 113年3月12日 1,500元 113年3月16日 2,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 113年2月13日 21,151元 何○瑾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6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4月起迄今 每月3,400元 (另於113年8月領取禮金1,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何○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13年6月起迄今 每月2,747元 滿月紅包 113年5月23日 88,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10月30日 4,5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