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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蔡萱莛(原名:蔡綢、蔡婷羽)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蔡萱莛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4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1月1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48,454元,另有其他保單於112年11月27日變更要保人為次子蕭仲翔,保單解約金合計約60,537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部分,為團險無解約金,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部分,則未投保。

⒉又聲請人於111年9月至112年1月於十全豆漿任職,收入共111

,670元,112年3月至114年3月於果貿來來豆漿店任職,每月收入約33,000元。113年3月至7月領取凱基人壽保險金共32,126元,113年3月至113年8月領取臺銀人壽保險金共19,269元,113年7月領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理賠金共9,177元,至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則於113年4月2日理賠645元,前於112年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另方耀慶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於114年1月至5月給付聲請人共30萬元。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89-91頁、第57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41-24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89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97-20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1-26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07-1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93-9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101-103頁、第271-273頁)、十全豆漿薪資明細(更卷第185頁)、聲請人所提薪資單(更卷第201-213頁)、果貿來來豆漿店之薪資明細(更卷第179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37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63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41-45頁)、臺銀人壽函(更卷第181頁)、遠雄人壽函(更卷第183頁)、富邦產物函(更卷第173-175頁)、華南產物函(更卷第177頁)、調解筆錄(更卷第259-260頁)、債權讓與證明書(更卷第261頁)、存款憑條(更卷第26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更卷第281-283頁)、診斷證明書(更卷第269頁)等附卷可證。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果貿來來豆漿店每月收入約33,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

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更卷第189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65-69頁)、管理費收繳單(更卷第71頁)、繳納租金轉帳證明(更卷73-87頁)、長子、次子出具之切結書(更卷第27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後,剩餘13,75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約11,855,783元(調卷第67-69、81-83、87、91、111頁),扣除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2年【計算式:(11,855,783-48,454)÷13,752÷12≒7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