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31號聲 請 人 林姗臻 住○○市○○區○○路00○0號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2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9月24日調解不成立,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⒈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10,199元,至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無解約金,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其函詢保單狀況及解約金數額,惟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尚無礙於本件聲請之准駁,爰暫未列計。
⒉聲請人罹患鬱症,工作能力及日常生活呈現中度影響,111年
8月起迄今,胞兄每月資助8,000元至10,000元,前於111年8月至111年12月每月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6,358元,112年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元,113年1月迄今每月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6,825元;111年8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8,836元,113年1月起每月調整為9,485元,112年1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弱勢加發生活補助750元。
⒊上開各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9頁)、111年至112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5-4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8-9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301-305頁)、個人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清卷第93-9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5-40頁)、信用報告(調卷第41-44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35-4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1-52頁)、健保投保資料(調卷第5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03-20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29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219-220頁)、低收入戶證明書(調卷第33頁)、胞兄資助切結書(調卷第55頁)、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17頁)、診斷證明書及醫院函覆(清卷第157、207頁)、存簿(清卷第249-257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65-67頁)、台灣人壽函(清卷第271-273頁)等附卷可參。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信用情況,爰以每月胞
兄資助、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總計共26,310元【計算式:10,000+6,825+9,485=26,310】,評估其償債能力。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其主張每月支出12,002元(
包含每月房屋租金費用,調卷第8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清卷第79-83頁)、收取租金切結書(清卷第247頁)為證。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2,002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母親甲○○每月4,000元、子女林○丞每月8,000元之扶養費(調卷第9頁)。經查:
⒈母親甲○○係34年生,與已故配偶即聲請人父親林誠一有含聲
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9頁)、家族系統表(清卷第149頁)可稽。
⒉甲○○無業,罹患失智症、鬱症,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
報所得,名下有1997年出廠車輛1部,前於111年8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遺屬年金3,772元,113年1月至113年11月調整為4,049元,111年8月、11月、12月各領有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113年1月領有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54元,113年2月起迄今為每月8,329元。
⒊上開情節,有111年至112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清卷第235-239頁)、個人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清卷第259-262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51頁)、勞保投保資料(清卷第77-7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03-205頁)、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21-23頁)、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55頁)、存簿(清卷第145-147頁)在卷可查。
⒋則以母親之病情、財產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而有
受子女扶養之權利。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母親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故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另扣除遺屬年金及老人年金補助後,由聲請人與大哥共同負擔(其二哥林政田為身心障礙者,111及112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無力扶養母親,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健保資料、勞保資料、所得財產資料為證{調卷第25頁、清卷第307-315頁},應屬可採,故予剔除),則聲請人應負擔1,041元【計算式:(14,559-8,429-4,049)÷2=1,041】,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⒌再者,子女林○丞,係95年11月生,現就讀高職,自113年2月
起迄今在速食店打工,113年2月至113年9月收入共113,215元(平均每月約14,152元);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6,800元、5,000元,名下有2024年出廠機車1部,前於111年8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6,358元、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065元,113年1月起分別調整為6,825元、5,420元,112年1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弱勢加發生活補助750元,且111年8月至113年12月每月領有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下稱家扶基金會)扶助金4,250元,112年1月、113年1月、113年2月、113年12月分別領取禮金及獎助學金6,600元、6,600元、200元、2,000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9頁)、111年至112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清卷第241-245頁)、個人商業保險資料查詢結果表(清卷第263-26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56-61頁)、聲請人補正狀(清卷第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75-76頁)、存簿(清卷第125-143頁)、在學證明及學費收據(清卷第151-153頁)、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19頁)、心理衡鑑報告(清卷第159-161頁)、家扶基金會函覆(清卷第199-201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清卷第219-220頁)附卷可考。則以林○丞之打工、補助收入,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則聲請人主張子女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31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
002元及母親扶養費1,041元後,尚餘13,267元。而目前負債總額約7,446,362元(調卷第83、105、111-113、125、151頁、清卷第301-305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47年【計算式:(7,446,362-10,199)÷13,267÷12≒4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