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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楊水盛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聲請人楊水盛所有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在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2號免責審查與否程序中,由聲請人之最新個人商業保險資料獲悉另有如附表所示保單,若終止保險契約,仍有解約金可領回,堪認聲請人確有財產可供分配。

三、從而,本件應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附表編號 保單契約名稱 保單號碼/ 契約狀態 於111年6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日)終止契約,得領取之預估解約金 1 萬年春終身壽險 E2…7-01 /有效 328,023元 2 富邦增額終身保本壽險 E2…7-02 /有效 375,858元 3 富邦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E2…7-03 /繳費期滿 無解約金 4 萬年春終身壽險 E2…1-01 /有效 328,382元 5 富邦增額終身保本壽險 E2…1-02 /有效 355,073元 6 富邦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E2…1-03 /繳費期滿 無解約金 7 富邦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E2…5-01 /繳費期滿 無解約金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