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王文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聲請人王文心所有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所生之保單解約金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發函查悉另有如附表所示保單,若終止保險契約,仍有解約金可領回,因此本件應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附表編號 保單契約名稱 保單號碼 若於112年9月26日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終止契約,預估解約金 1 二十年期祥順定期壽險 000000000000 7,732元 2 二十年繳費祥安心終身壽險 000000000000 18,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