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劉豐銘

劉玥緹共 同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可道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察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中,聲請人之委任律師恐有自認對聲請人不利之內容,為明確了解上開事件委任律師於開庭時之確切說詞,爰向本院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事件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宣判,並因該判決不得上訴而告確定。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至113年2月28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13年7月30日始為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