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依法不得抗告而確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評議意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婕妤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