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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吳永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永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