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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陳怡婕

楊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訴主張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被告陳怡婕所有,因原告對陳怡婕存在債權,計算至起訴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985元,且陳怡婕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楊淑玲,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12年12月21,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聲明第2項請求楊淑玲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陳怡婕所有。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系爭房地之價額擇低計算。查與系爭房地相同社區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0房屋及所坐落基地,於113年10月間交易登錄實價為每坪265,14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以每坪26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之價值,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格,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4,230,584元(計算式:交易總面積53.79㎡×0.3025×260,000元=4,230,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110,9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1,110,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原所有權人 現所有權人 日期與原因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52 陳怡婕 楊淑玲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1日 原因發生日期:112年11月27日 登記原因:贈與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七賢二路156號6樓之5),登記總面積為53.79平方公尺。 全部 陳怡婕 楊淑玲 登記日期:112年12月21日 原因發生日期:112年11月27日 登記原因:贈與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