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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聲 請 人 姚敏郎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政治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110年度全字第75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