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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87號聲 請 人 游元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願心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民國113年9月19日112段華仲裁字第6號和解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和解書之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是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