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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 告 結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伯晨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煬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