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漢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華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南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