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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 告 蔡益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朕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