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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 告 許榮博

黃許玉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魏韻儒律師被 告 許義弘

陳許麗明

許義榮 住○○市○○區○○○道○段000巷0 號0樓許麗菊

許義忠許麗櫻

許華李許華杏

許華桂

盧秀香盧永裕盧佳源盧薇竹蘇康雅(SUKANYA.HONGBINM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訴,主張原告許榮博、黃許玉花分別為附表甲欄編號1至6土地、編號7建物之共有人,並設定附表丙欄、丁欄所示抵押權(下分別稱丙抵押權、丁抵押權)予許福生、陳丹桂(原名盧陳丹桂),因丙抵押權、丁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丙抵押權、丁抵押權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而消滅,且許福生於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許義弘、陳許麗明、許義榮、許麗菊、許義忠、許麗櫻、許華李、許華杏、許華桂,陳丹桂於101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盧秀香、盧永裕、盧佳源、盧薇竹、蘇康雅(SUKANYA.HONGBINMA),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變更後聲明第1項為許義弘、陳許麗明、許義榮、許麗菊、許義忠、許麗櫻、許華李、許華杏、許華桂辦理丙抵押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變更後聲明第2項為盧秀香、盧永裕、盧佳源、盧薇竹、蘇康雅辦理丁抵押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查丙、丁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700,000元,而附表編號1至6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1,385,000元(計算式:〈21㎡+2㎡+3㎡+15㎡+5㎡+69㎡〉×99,000元/㎡=11,385,000元),審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尚未加計附表編號7建物之交易價格即已高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分別核定為300,000元、700,000元。上開聲明間並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所有權人) 丙(設定之抵押權) 丁(設定之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登記日期:59年1月17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高地鹽字第000550號。 權利人:許福生(歿)。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許吳烏爾 存續期間:59年1月15日至60年1月14日。 共同擔保地號:大智段409、410、411、412、413、414。 登記日期:59年4月16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高地鹽字第004710號。 權利人:盧陳丹桂(歿)。 擔保債權總金額:700,000元。 債權額比例:全部。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許吳烏爾 存續期間:59年4月15日至60年4月14日。 共同擔保地號:大智段409、410、411、412、413、414;共同擔保建號:大智段49。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9㎡,權利範圍6分之1) 許榮博 7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大智路111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黃許玉花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