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宗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 告 林建成
許丞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丞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