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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 告 洪蔡美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889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