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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張凱淯被 告 陳建銘(原名:陳文仁)

陳楊玉珠陳淑美陳逸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明定。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再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訴,主張被告陳建銘積欠其債務未償,卻於111年2月16日與被告告陳楊玉珠、陳淑美、陳逸修就被繼承人陳來發所遺如附表甲欄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成立分割協議,而於111年5月6日將如附表編號1甲欄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陳淑美、陳逸修,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11年2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5月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第2項請求陳淑美、陳逸修應將111年5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在回復陳建銘對系爭遺產因繼承而得享有之權利,以使原告債權獲得清償,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遺產之價額,按陳建銘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與原告之債權額間擇低為斷。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如附表乙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4,583,725元,則以陳建銘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之價額為3,645,9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主張其對陳建銘之債權計算至113年8月22日止總額為745,003元,亦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債權計算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以原告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5,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甲(陳來發之遺產內容) 乙(遺產價額,新臺幣) 1 ①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3)。 ②高雄市○鎮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鋁六巷10之4號,層數:5層、層次:5層,層次面積79.34㎡、總面積79.34㎡,建築完成日期:70年11月13日)。 4,560,067元。 計算說明:系爭房地為屋齡約44年、總面積79.34平方公尺(換算24坪)之鋼筋混凝土造公寓建物,參酌其鄰近且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巷00○0號房地,於111年8月間交易總價為4,800,000元、交易總面積為24.44坪,換算之交易單價為每坪196,433元,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在卷足憑,茲以每坪190,000元核算系爭房地之價格為4,560,067元(計算式:79.34㎡×0.3025×190,000元=4,560,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存款(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8,677元 3 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21元 4 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890元 5 存款(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130元 6 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10,592元 7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022元 8 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38,523元 9 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5,498元 10 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277,567元 11 投資(富邦金13,348股) 1,038,474元 12 投資(台塑13,023股) 1,386,949元 13 投資(南亞81,012股) 7,193,865元 14 投資(富邦特533股) 33,792元 15 投資(台新金563股) 11,372元 16 投資(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 2,017元 17 儲值卡(一卡通) 269元 合計 14,583,725元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