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8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閻青智代 理 人 陳毓君
李靜冠翼景城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黃瑛芳解除董事職務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依民法第33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㈠同意解除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黃瑛芳董事職務及基此被選任之董事長職務;㈡同意由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董事會現有成員過半推舉選任之蔡水樹常務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之必要處置。因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