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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朱瑋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君等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