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 告 陳冠穎被 告 鳳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變更後聲明請求被告應按鳳陽社區111年度第27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執行決議三,為B14-15樓之頂樓施作舖設隔熱磚工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即原告具狀陳報所需之工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履行決議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