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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李忻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耀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華耀不動產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