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潘以蕎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原告與被告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