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曾金柱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宜臻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