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錢大渭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一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確認本件被告,並以訴狀表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理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於裁定移送前後提出之書狀如附表二所示,歷次書狀所列被告及內容提及之賠償義務機關均非一致(詳如附表二),致本件之被告為何人不明,且未載明個別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2 提出完整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 理由:本件全體被告尚待原告特定,且原告並未表明其對個別被告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應予補正。 3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對個別被告請求賠償之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起訴僅主張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有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未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指定管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係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受侵害者,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等語,援引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訴願法第2條、第63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第7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3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7條之3等規定,請求賠償新臺幣540,605元及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敘明其餘被告於何時間地點所為何行為,致原告受有何等損害之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及原告對其餘被告各係依據何項法律規定請求賠償,應予補正。 4 原告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應提出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被告)請求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或經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 5 原告對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起訴部分,因簡易庭僅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審判業務之內部組織,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4項規定所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具當事人能力,有何意見? 6 表明編號1至5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附表二:
編號 原告提出之書狀 書狀稱謂欄列載之被告 書狀內容提及之賠償義務機關 1 「112年12月15日行政訴訟暨聲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訴願書及指定管轄狀」 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②第一產物保險 ③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服務廠 ④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⑤國立成功大學 2 「113年1月7日行政訴訟聲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迴避、罷免、指定管轄、訴願書狀」 ①廖常宏 ②常宏法律事務所 ③李正漢 ④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⑤張淑娟 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⑦黃振祐 ⑧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②常宏法律事務所 ③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④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服務廠 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⑦國立成功大學 ⑧國立臺灣大學 ⑨最高法院 3 「113年1月12日行政訴訟聲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迴避、罷免、指定管轄、補正訴願書狀」 ①廖常宏 ②常宏法律事務所 ③李正漢 ④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⑤張淑娟 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⑦黃振祐 ⑧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②常宏法律事務所 ③第一產物保險 ④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服務廠 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⑦國立成功大學 ⑧國立臺灣大學 ⑨最高法院 ⑩總統府 4 「113年2月1日行政訴訟聲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狀」 ①吳東卿 ②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③張淑娟 ④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⑤廖常宏 ⑥常宏法律事務所 ⑦李正漢 ⑧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⑨黃振祐 ⑩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②總統府 ③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④國立成功大學 ⑤國立臺灣大學 ⑥常宏法律事務所 ⑦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⑧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服務廠 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行政訴訟庭 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⑪最高法院 5 「113年2月4日行政訴訟聲請國家賠償(損害賠償)指定管轄狀」 ①崔小姐 ②最高法院 ③張淑娟 ④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⑤吳東卿 ⑥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⑦廖常宏 ⑧常宏法律事務所 ⑨李正漢 ⑩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⑪黃振佑 ⑫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②最高法院 ③總統府 ④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⑤國立成功大學 ⑥國立臺灣大學 ⑦常宏法律事務所 ⑧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⑨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服務廠 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行政訴訟庭 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