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李家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泰恆贏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泰恆贏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經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