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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陳韋儒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原告與被告思宇環境設計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