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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黃炳麟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原告與被告黃淑惠間請求返還委任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