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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聲 請 人 呂秀幸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