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童秀梅 住○○市○○區○○路00巷00號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宇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稱其母訴外人童陳照因罹病而無行為能力、認知功能喪失,童陳照之孫即被告利用假買賣,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將童陳照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094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原告對童陳照之財產有繼承之保留分,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此假買賣,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回復為童陳照所有。為釐清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以確認審判範圍及核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所稱「假買賣」,究主張童陳照有無與被告為系爭房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下合稱系爭法律行為)? ㈡若原告主張童陳照未為系爭法律行為;或雖有為系爭法律行為,但於行為時無行為能力,則併說明下列事項: 1.主張系爭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2.說明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於113年3月1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回復為原登記童陳照所有之狀態),抑或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再「移轉」登記予童陳照?並表明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塗銷或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民事法律依據)。 3.說明得由原告為訴訟主體起訴請求如前揭聲明所示,而非由童陳照起訴請求之法律理由及依據。 4.說明童陳照有無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有無此等聲請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併說明其繫屬法院及案號,若已有裁定並提出其全部影本。 ㈢若原告主張童陳照明知其對原告負有債務,仍與被告為系爭法律行為,害及原告對童陳照之債權,屬民法第244條規定之詐害債權行為,則併說明下列事項: 1.原告對童陳照有何法律關係所生債權存在?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若干元(若該債權除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逐一列明其起迄日期、利率等計算方式)? 2.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撤銷訴權,應聲明請求法院為撤銷之形成判決,且應以行為人全體為被告,而原告起訴聲明並無訴請撤銷之聲明,亦未列童陳照為被告,兩者不符,應補正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系爭法律行為之聲明及完整被告。 3.訴請撤銷部分,敘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或第2項規定(即原告主張系爭法律行為係屬有償或無償行為)? ㈣表明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權利範圍各為若干。 2 依原告上開編號1之說明,提出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補正上開編號1、2所示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若有證物,均應含證物)。又按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分別明定,原告提出書狀時應注意上開規定,書狀格至可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