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5號聲 請 人 李芳男兼李居旺繼承人
李天恩即李居旺繼承人
林李金鳳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英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沺沛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玫香即李居旺繼承人
李玫玲即李居旺繼承人
杜燕治即李居旺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財福即李天送繼承人等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