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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劉慧珍

葉雅雯林壎南陳清心劉雪珠蔡文財李麗容許靜文

林秀緣王子龍王鈺菁王竣鴻共 同送達代收人 郭茲貝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更正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8年度地稅執字第126466號、98年度助執字第3443、3444號、99年度地稅執字第115546號執行事件就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拍賣無效,因該拍賣而成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慧珍、葉雅雯、林壎南、陳清心、劉雪珠、蔡文財、李麗容、許靜文各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秀緣、王子龍、王鈺菁、王竣鴻共1,5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900,000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系爭建物之拍定價額11,400,000元+(1,500,000元×8)+1,500,000元=2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