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4號聲 請 人 瑞海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洪麗賞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曜昌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