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7號聲 請 人 洪榮泰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總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總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