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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孫效萍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被 告 全子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退休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3款亦有明定。此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本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8年5月4日離婚,原告於113年5月3日知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42條規定,爰依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分配被告之退休俸,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退休俸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