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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丁祐顯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價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原告尚未繳納。 2 提出原告委任林芬瑜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