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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盛威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