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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李美娟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宏泰人壽健康一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宏泰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宏泰人壽醫吉讚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宏泰人壽滿天星豁免保險費附約(乙型)之保險契約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000元,有原告民事準備書狀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7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