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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阿國鵝肉料理店法定代理人 蔡華龍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文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4-07-23